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T恤棉成分多标了1.8% 商场被判退一赔一
这样的“高先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丁素珍 董震

  因为销售的T恤合格证上注明的面料棉成分比实际检验的结果多了1.8%,苏州的一家购物中心被消费者高先生告上了法院。
  这起纠纷历时近两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购物中心向高先生销售T恤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但对其所销售商品的疏忽应承担严格责任,判决购物中心退还高先生T恤价款336元,并赔偿336元。

  消费者:
  多标棉成分有欺诈之嫌
  2006年7月8日,北京的高先生在苏州某购物中心购买T恤2件,价格为每件168元,其中一件T恤的合格证注明“面料:72%纯棉、28%纤维”。8月16日,高先生委托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T恤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棉70.2%,涤纶29.8%。
  9月21日,高先生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他说,购买T恤后,他曾就标注纤维含量多次向购物中心提出疑问,并要求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但该购物中心不予理睬并拒绝出具检测报告,于是他才将该商品送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了检测,结果与商品标注的完全不符。高先生认为,购物中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属于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购物中心退还购物款336元、赔偿336元,并按照购物中心的“三大承诺”奖励672元,赔偿检测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44元。
  平江区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和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购物中心辩称:购买当天,高先生就要求购物中心出具T恤成分报告,并且进一步要求商场出具销售该商品的记录,对此商场认为高先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行为范畴,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一段时间以后,高先生拿了检测报告再次到购物中心提出了上述要求。根据该情况,商场仅同意退还高先生购物款336元和赔偿336元。

  法院判决:
  不构成欺诈但存在瑕疵
  平江区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高先生从购物中心处购买T恤,双方已形成买卖关系。购物中心系产品销售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高先生作为买卖的一方,购买了2件T恤,其有权对该套产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张相关的权利。购物中心主张高先生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行为范畴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高先生提交的由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合法,法院予以认定。购物中心所售T恤的合格证所注明的“纤维”,包括了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而检测结果标明的“涤纶”系人造纤维的一种。购物中心所售T恤的合格证所标明的面料(72%纯棉、28%纤维)与纤维含量的检测结果(棉70.2%,涤纶29.8%)不尽一致,但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高先生主张购物中心有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上述问题并不妨碍消费者使用该产品,但考虑到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充分保证所售商品的实际面料成分与标注的面料成分相符。故法院认定该产品合格证存在瑕疵。
  虽然购物中心在销售过程中未故意实施欺诈或致使产品产生瑕疵之行为,但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销售者有对消费者先行赔偿的责任。
  综上,平江区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购物中心退还高先生所购2件T恤的价款336元,并赔偿高先生336元。高先生将其所购T恤2件退还购物中心。

  终审判决:
  经营者对疏忽应承担严格责任
  判决后,高先生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因高先生先后提供的送达地址均无人,邮政部门多次投递而不能送达法院的法律手续,致案件审理延宕。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购物中心向高先生销售T恤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高先生基于欺诈认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购物中心对其销售的商品的疏忽应承担严格责任,故原审法院对高先生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据此,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